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科发政〔2009〕6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构建与发展,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科技部研究制定了《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 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及国务院《关于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9号),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根据科技部等六部门《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08]770号)、《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总体实施方案》(国科发政[2009]269号),以及《国家科技计划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338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构建与发展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由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二条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的重要载体。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和发展,是整合产业技术创新资源,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的迫切要求,是促进产业技术集成创新,提高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联盟的主要任务是组织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围绕产业技术创新的关键问题,开展技术合作,突破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形成产业技术标准;建立公共技术平台,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分工与合理衔接,实行知识产权共享;实施技术转移,加速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运用,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联合培养人才,加强人员的交流互动,支撑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提升。 第四条 鼓励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机构根据六部门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意见的精神,从产业发展实际需求出发,遵循市场经济规则,积极构建联盟,探索多种长效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 第五条 推动联盟构建要有序开展。防止脱离产业发展及产业技术创新内在需求的“拉郎配”;防止不切实际的一哄而上;防止地区分割、封闭发展;防止缺乏联盟成员单位自主投入的形式主义;防止造成各种形式的垄断和对市场竞争的压制。 二、联盟的构建 第六条 联盟的构建,要以国家重点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的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以形成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企业为主体,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链,运用市场机制集聚创新资源,实现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在战略层面有效结合,共同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 第七条 推动联盟构建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循市场经济规则。要立足于企业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通过平等协商,在一定时期内,建立有法律效力的联盟契约,对联盟成员形成有效的行为约束和利益保护。 (二)体现国家战略目标。要符合《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等政策导向,符合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迫切要求。 (三)满足产业发展需求。要有利于掌握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有利于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有利于促进区域支柱产业的发展。 (四)发挥政府引导作用。要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发挥协调引导作用,营造有利的政策和法制环境,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推动重点领域联盟的构建。 第八条 联盟成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要由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多个独立法人组成。企业处于行业骨干地位;大学、科研机构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前沿水平;相关中介机构等可根据联盟技术创新的需要作为成员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要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盟协议,协议中有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落实成员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联盟协议必须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生效。 (三)要设立决策、咨询和执行等组织机构,建立有效的决策与执行机制,明确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联盟执行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有关日常事务。 (四)要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对联盟经费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办法,并建立经费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联盟可委托常设机构的依托单位管理联盟经费,政府资助经费的使用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要建立利益保障机制。联盟研发项目产生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应事先通过协议明确权利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的办法,要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保护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 (六)要建立开放发展机制。要根据发展需要及时吸收新成员,并积极开展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联盟要建立成果扩散机制,对承担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成果有向联盟外扩散的义务。 三、联盟试点工作 第九条 根据《关于推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工作的指导意见》,选择一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展试点工作,积极探索联盟运行及产学研合作的新机制和新模式。 第十条 通过试点工作,支持试点联盟探索建立产学研合作的信用机制、责任机制和利益机制;探索承担国家重大技术创新任务的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探索发挥行业技术创新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探索整合资源构建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服务广大中小企业;探索率先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政策等。充分调动和发挥联盟各成员的优势和积极性,使试点联盟为更多联盟的建立和发展积累经验。 第十一条 联盟成立后可自愿申请参加试点。申请试点的联盟,可按其所属领域分工,向科技部相关司局提出审核申请。提出审核申请的联盟须提交材料的有关要求见材料一至材料四。 第十二条 在科技部技术创新工程协调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综合司局与专业司局分工合作,专业司局负责对联盟组建的必要性和技术性进行审核;综合司局负责对联盟的组织形式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见材料五)。联盟审核采取成熟一个审核一个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专业司局进行必要性与技术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联盟技术创新目标和任务应体现国家战略目标,符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以及国家产业、环保和能源政策等。 (二)联盟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应体现所在产业领域的重大技术创新需求,有利于推动相关产业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形成产业核心技术标准,支撑和引领产业技术创新。 (三)联盟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应具有较强的产业带动作用,有利于集聚创新资源,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 (四)联盟的技术创新任务应有利于解决产业发展的关键和共性技术问题,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十四条 在专业司局进行必要性与技术审核后,综合司局组织专家组,对通过必要性与技术审核的联盟进行组织形式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符合第八条六项条件的规定。 (二)联盟协议应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建立的合作关系可受法律保护。联盟协议中应明确技术创新目标和成员单位的任务分工。 第十五条 科技部技术创新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会商,确认符合条件的联盟。确认的联盟名单向六部门推进产学研结合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通报。 第十六条 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建立试点联盟的跟踪调研和评价考核机制。研究建立试点联盟的评价考核体系,及时了解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开展对试点联盟的定期评估考核工作,建立试点联盟的动态调整机制。总结试点形成的好的机制和做法,充分发挥试点联盟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对联盟的支持 第十七条 营造有利于联盟发展的政策环境,探索支持联盟构建和发展的有效措施。研究制定支持和规范联盟发展的政策措施,探索总结联盟运行的体制机制和模式。把体制机制创新和资源配置结合起来,加大对联盟的支持力度,引导形成产学研紧密结合的长效机制。 第十八条 在联盟先行投入的基础上,国家科技计划积极探索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后补助等方式支持联盟的发展。经科技部审核并开展试点的联盟,可作为项目组织单位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鼓励联盟向国家科技计划专家咨询库推荐评审专家。国家科技计划根据各自的管理程序反映和征集联盟的科技需求。 第十九条 依托联盟制定产业发展技术路线图,为国家制定科技计划指南提供依据。充分发挥联盟在产业技术创新政策研究和制定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条 支持有条件的联盟整合相关成员单位优势,围绕产业发展的战略需求,集成产学研各方力量组建国家重点实验室,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科技创新研究。 第二十一条 支持联盟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组织联盟成员单位承担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带动相关企业及高校、科研院所充分利用国际科技资源,在更高起点上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第二十二条 鼓励银行、创业投资机构参与联盟,向联盟企业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创业投资机构对联盟企业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优先支持。 第二十三条 联盟协议约定的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单位是联盟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实施负总责,承担项目组织实施的法律责任。联盟内部应建立相应的责任分担机制,联盟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单位据此向课题承担单位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联盟理事会审议联盟的重大事项,联盟根据联盟协议确定的技术创新方向,以及各有关科技计划的定位和支持重点,由理事长单位代表联盟向科技部提出项目建议,获得批准后,依据各有关科技计划和经费的管理办法组织科技项目(课题)。 第二十五条 对联盟组织实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建立决策、执行、监督评估三位一体的监管机制。科技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科技监督评估机构加强对联盟执行项目的监督检查,联盟内部也要成立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建立自我监督与评估机制。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科技计划和相关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联盟组织实施的项目或课题在无法按计划正常实施时应及时调整或撤销。如果作为联盟成员的课题承担单位中途退出联盟,应由联盟理事会提出调整或撤销课题的书面意见,报科技部核准后执行。如果作为项目组织单位的联盟解散,科技部可根据实施情况、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联盟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管理,按照《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02]30号)以及各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需遵守以下规定。 (一)联盟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依法取得。 (二)联盟组织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应依据联盟协议在项目申请书和任务书中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许可实施以及利益分配,以及联盟解散或成员退出的知识产权处理方案。对于知识产权约定不明确的项目不予立项。违反成果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约定的项目参与单位,5年内不得参与国家科技计划组织实施。 (三)联盟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有向国内其他单位有偿或无偿许可实施的义务。 (四)联盟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向境外转让或许可独占实施的,须报科技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 联盟根据本规定及国家科技计划和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制定联盟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配套管理办法,报科技部备案。办法应包括项目的组织管理体系、经费的匹配及使用、监督及责任追究、知识产权共享及分割等内容。 五、充分发挥地方和协会在联盟构建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九条 地方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紧紧围绕本地经济发展规划确定的支柱产业,突出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特色,运用市场机制推动本地区重点领域联盟的构建。 第三十条 各地方应将联盟的构建和发展作为实施技术创新工程的重要载体,在产业和区域上做出总体布局,加强工作指导,在政策、计划项目、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推动联盟构建和发展可作为省部会商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地方开展试点的联盟,对国家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可根据自愿的原则,报科技部政策法规司备案,并抄报相关专业司局。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行业协会围绕本行业的重大技术创新需求,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沟通联络、咨询服务等作用,推动本行业重点领域联盟的构建。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材料一: 申请试点联盟提交材料有关要求 一、联盟协议文本(可参考材料二)4份,其中1份为联盟正式协议原件,3份为正式协议复印件,用于组织形式审核。至科技部相关司局收到申请试点联盟提交材料时止,所提供联盟正式协议原则上应当签署1年及以上。 二、申请表(格式见材料三)一式3份。2份用于必要性与技术审核,1份供进行组织形式审核时参考。 三、联盟组建必要性的说明材料(可参考材料四)一式3份。2份用于必要性与技术审核,1份供进行组织形式审核时参考。 四、全部联盟成员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五、如联盟成员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联盟协议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 材料二: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议书 编写参考 (2009年12月修订版) | |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科技部等六部门《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形成本《编写参考》,供联盟构建时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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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标题部分 二、序文部分 1.缔约方基本信息 2.鉴于条款 三、定义部分(视联盟具体情况制定,可省略) 四、主文部分 1.联盟名称、组织原则和组建宗旨 2.联盟的技术创新目标、任务和联盟成员的任务分工 3.联盟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4.联盟成员 5.联盟的项目管理 6.联盟的经费管理 7.联盟收益分配原则和知识产权管理 8.联盟的解散和清算 9.违约责任 10.一般格式内容 11.联盟成员认为应当在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附件部分(视联盟具体情况制定,可省略) 六、结尾部分 一、标题部分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议书 联盟名称不应包含“中国”、“全国”、“中华”等表示全国性地域概念的字样,及党政机关名称的字样。名称中涉及的产业技术领域不应过于宽泛,应直接针对联盟的技术创新目标和任务。 二、序文部分 1.缔约方基本信息 分别列明联盟成员各方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协议缔约方是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等多个独立法人,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依据《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成立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作为协议缔约方。缔约方中必须有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具备一类即可。联盟协议的企业缔约方中,多数企业间应没有相互投资、参股等关联关系。 协议缔约方的名称应是其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上的名称全称,并与协议结尾部分加盖印章一致。 协议缔约方的住所地一般为实际住所地,协议中无特别规定的,该地址通常视为协议各方的通讯地址,即相关文件的送达地址。 协议缔约方的法定代表人应为企业工商登记或其他机构在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的现任法定代表人。 2.鉴于条款 由一个或数个“鉴于”字样开头的句子组合而成,表明协议缔约各方系基于对各方主体资格、资质、订约目的、订约背景等事实的共同认识或特定认可,方签署此协议,鉴于条款一般不具体规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参考条款如: 鉴于: (1)本协议缔约各方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签订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各方相互确认彼此履行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2)本协议缔约各方签订本协议旨在成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并规范联盟运作。 …… 三、定义部分(视联盟具体情况制定,可省略) 约定将协议文本中反复多次出现的特定概念用简单的词组代替,以提升协议文本语言的精确性,避免重复冗长的叙述占去不必要的篇幅。 四、主文部分 1.联盟名称、组织原则和组建宗旨 列明各方商定的联盟名称。 写明联盟的组织原则和联盟的组建宗旨。视联盟组建的实际情况,写明联盟与有关社会组织的关系等。 2.联盟的技术创新目标、任务和联盟成员的任务分工 技术创新目标部分根据联盟的实际情况,明确联盟技术创新的近期、远期目标。联盟应以为产业化服务的技术产出为创新目标,例如技术、产品、装置、生产线、工艺、标准等。 联盟的任务及分工部分根据联盟的实际情况,明确为实现联盟技术创新目标而确定的具体任务,以及联盟成员的任务分工。联盟成员间的任务分工应当与联盟的创新目标和任务的内容相一致,任务分工要具体分解落实到各缔约方。对尚无法明确任务分工或将来开展的联盟项目的任务分工,应约定由相应各方另行协商签订有关协议。 3.联盟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明确设立决策机构,如理事会。明确决策机构人员产生办法、人员组成、任期、职责、工作制度和决策程序等。 设立咨询机构(视联盟具体情况,非必设机构),如专家咨询委员会。明确咨询机构人员组成、任期、职责和工作制度等。 明确设立执行机构,如秘书处或办公室等。明确执行机构的依托单位。明确执行机构的组织结构、职责、主要负责人产生办法和工作制度。明确执行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可约定专职人员通过理事长单位或联盟常设机构依托单位委派、联盟成员委派、社会招聘等方式聘用。 可视情况明确联盟执行机构的人事管理制度。 应当明确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由缔约各方共同指定,可代表联盟签署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等文件。协议中需要规定对该责任主体的授权范围和授权程序,约定内部责任分担方式。明确约定联盟责任主体超出授权范围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 有对外开放合作机制和组织办法的约定。 参考条款如: (1)设立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理事会为联盟决策机构;专家委员会为理事会咨询机构;秘书处为联盟常设执行机构。 (2)理事会的组成、任期、职责和议事规则。 2.1理事会的组成。 2.2理事会的职责。 2.3理事会议事规则。 (3)专家委员会的组成、任期、职责和议事规则。 (4)秘书处依托××单位设立。 秘书处的组成、职责和工作制度。 (5)本协议各方共同约定××单位(一般可以是联盟理事长单位),作为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代表联盟与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等文件;联盟对外签署的其他文件可由相关联盟成员就具体事项,共同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联盟理事长单位签署。 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超出授权范围、以联盟名义签订协议或进行其他行为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在联盟内部由对该行为进行追认的联盟成员承担连带责任(或约定其他责任承担方式);没有联盟成员予以追认的,则由作出该行为的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自行承担。 联盟对外责任的主体在联盟授权范围内代表联盟签订协议或进行其他行为的,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在实际承担相应责任后,该相应责任在联盟内部由全体成员平均分担(或约定其他责任分担方式)。 (6)联盟秘书处负责组织联盟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对秘书处组织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联盟成员均有参加的权利和义务。 …… 4.联盟成员 明确联盟成员的基本资格条件,联盟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新成员加入、联盟成员退出和除名的程序和方式。可对新加入、退出和被除名的联盟成员约定有针对性的权利和义务。 明确新加入联盟成员与联盟原有成员之间契约关系的建立方式。例如可约定委托联盟理事长单位或联盟常设机构依托单位代表联盟与新加入成员签订加入联盟的协议,视同新加入成员与联盟所有成员建立了契约关系;或约定以其他方式建立新成员与联盟所有成员之间的契约关系。 参考条款如: (1)联盟成员的基本条件。 (2)联盟成员的权利。 (3)联盟成员的义务。 (4)联盟新成员的加入。 (5)联盟成员的退出。 (6)联盟成员的除名。 …… 5.联盟的项目管理 约定项目立项、实施、验收,以及相应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机制等事项。 明确承担政府计划项目须执行相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可视具体情况制定《联盟项目管理办法》作为联盟协议的附件,或在联盟协议中约定联盟项目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审批生效的程序。 参考条款如: (1)联盟项目申请和立项程序。 1.1联盟项目的来源。 1.2联盟项目的申请和立项程序。 (2)联盟项目的实施。 (3)联盟项目的验收。 …… 6.联盟的经费管理 明确联盟经费的来源,如联盟成员投入、政府财政资助、银行贷款及其他渠道等。 明确联盟经费用途,如用于公用办公、项目研发等。 明确约定联盟成员对联盟技术创新活动投入以及方式和比例等。 明确联盟经费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机构及其责任。如可约定由理事会委托理事长单位或联盟常设机构依托单位管理联盟经费,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明确联盟经费的使用规则。联盟若设立研发基金的,应约定其来源和使用规则。 明确联盟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经费来源属于政府财政资助的,应明确执行国家有关经费管理监督规定。可约定接受经理事会确认的会计事务所审计并报理事会审查。 联盟可就具体的联盟经费管理事项,制定《联盟经费管理办法》作为联盟协议的附件,或在联盟协议中约定联盟经费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审批生效的程序。 参考条款如: (1)联盟经费来源。 (2)联盟成员对联盟技术创新活动资金投入的约定。 (3)联盟经费用途。 (4)联盟经费由理事会委托理事长单位或联盟常设机构依托单位设立独立帐目进行管理,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和联盟成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的审计。 (5)公用办公经费的来源及管理和使用。 (6)项目研发经费的来源及管理和使用。 (7)政府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7.联盟收益分配原则和知识产权管理 界定联盟收益的范围,约定联盟收益的归属、使用和分配原则。 明确约定联盟成员原有知识产权投入和共享规则,新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使用原则,以及许可使用、转让和转化产生的利益分配办法,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等事项。 明确约定联盟对实施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科技成果承担向联盟外扩散义务。 可视具体情况制定《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作为联盟协议的附件,或在联盟协议中约定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审批生效的程序。 参考条款如: (1)现有知识产权的投入和共享。 1.1 联盟成员在加入联盟前和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以外、未利用联盟资源和条件自行研发的现有技术成果,知识产权仍归其享有。 1.2 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中,项目合作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投入的现有知识产权及其权利共享的范围和方式。 1.2.1 在联盟组织项目的研发阶段,如项目合作一方在项目合作中需要使用联盟其他成员的专利技术,可不经授权无偿合理使用;如需使用联盟其他成员的现有的非专利技术(如非公知技术信息、技术秘密等),项目合作方之间根据现有知识产权投入的约定范围和方式使用,项目合作方和非项目合作方的联盟其他成员之间可通过协商,签订技术许可或转让协议。 1.2.2在联盟组织项目的产业化阶段,如项目合作一方因项目研发成果的应用而需要使用联盟其他成员的现有知识产权,项目合作方之间根据现有知识产权投入的约定范围和方式,在公平合理条件下使用;项目合作方和非项目合作方的联盟其他成员之间可通过协商,签订技术许可或转让协议。 1.3 联盟组织项目的合作方,未经许可不得将他人投入的知识产权用于联盟项目之外的其他用途。 (2)新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使用和利益分配。 …… (3)联盟承担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在合理期限内以有偿许可或转让等方式向联盟外扩散。 (4)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 …… 8.联盟的解散和清算 约定联盟解散的情形、解散程序和清算办法。 9.违约责任 明确联盟成员违反协议规定义务应当承担的相应违约责任,如追回联盟拨付的项目经费、赔偿给其他联盟成员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除名等。 参考条款如: (1)任何协议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经联盟理事会决定,可从联盟中除名,并由联盟理事长单位或联盟理事会指定的其他联盟成员代表联盟追回其承担联盟研发项目中政府资助资金和联盟配套资金,给其他联盟成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联盟成员被除名时,其不再享受本协议约定的联盟成员权利,但仍应承担保守联盟及联盟成员技术秘密的义务;对已经许可联盟其他成员在联盟项目中使用的知识产权,相应联盟成员仍有权按原有条件继续使用;对其已投入联盟的各类资金不予退还。 …… 10.一般格式内容 不可抗力、争议解决、法律适用、协议生效和变更、文件送达等条款。这些条款在各种协议中的格式一般相近,编制时可视具体情形作相应取舍和调整。争议解决条款中可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但不能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约定仲裁方式的,仲裁机构的名称必须具体明确。 参考条款如: 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任何纠纷应通过相关各方友好协商解决,或通过联盟理事会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联盟常设机构所在地(如联盟秘书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法律适用:本协议及其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协议的生效和变更:本协议经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须经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 11.联盟成员认为应当在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联盟的实际情况,明确联盟成员认为除上述内容之外,还应当约定的事项。 五、附件部分(视联盟具体情况制定,可省略) 列明附件清单及附件内容等。 各附件应具备生效的形式要件,即由相关方签署生效或按联盟协议规定的相应生效程序执行(如附关于通过该附件的理事会决议)。 六、结尾部分 联盟成员单位签章、签署日期等。 签章部分由联盟成员加盖单位公章,由联盟成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如由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签署的,须附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备注:请申请试点联盟准备1份联盟正式协议作为申请试点提交的材料
材料三: 申请表 一、联盟简况 | 联盟名称(全称) | | 联盟协议生效时间 | 年 月 日 | 技术领域 | | 联盟理事长 | | 所在单位 | | 联盟常设机构的 依托单位名称 | | 常设机构通讯地址 | | 邮编 | | 联系人 | | 电话 | | 传真 | | 成员总数 | 个 | 成员企业数量 | 个 | 成员高校数量 | 个 | 成员研究机构数量 | 个 | 二、技术创新目标(限500字) | | | | | | | | | | |
三、联盟成员单位在行业(或领域)中地位的简要说明 | 序号 | 成员单位名称及法人代码 | 在行业(或领域)中的地位 | 1 | (请在此填写单位名称) | | (请在此填写法人代码) | 2 | | | 3 | | | 4 | | | 5 | | | 6 | | | 7 | | | 8 | | | 9 | | | 10 | | | 11 | | | 12 | | | 13 | | | 14 | | | 15 | | | 16 | | | 17 | | | 18 | | | 19 | | | 20 | | |
注:若成员单位超过20家,则只需填写主要成员单位的有关情况。 材料四: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组建必要性的说明 编写提纲 提出试点申请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简述联盟基本情况和联盟成立时间后,应着重围绕以下几方面对联盟组建的必要性进行阐述和说明。 1.产业发展状况。主要对国内外相关产业的发展情况进行概括描述,包括产业发展的现状、前景、趋势,以及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2.产业技术发展的特点、趋势及我国存在的差距和不足。概括介绍国内外相关产业技术发展的现状、主要特点和趋势,重点说明当前相关产业核心技术的世界分布状况,我国在其中所处的位置及与世界先进水平存在的差距等。 3.联盟技术创新活动与国家战略目标、产业发展政策的关联性。重点说明联盟的技术创新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战略目标,《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以及国家产业、环保和能源政策。如联盟的技术创新活动涉及国家十大重点产业振兴规划或战略性产业,请说明。 4.联盟组建对推动产业技术创新的作用。主要围绕以下四方面进行阐述:①是否体现产业技术创新需求,有利于推动相关产业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形成产业核心技术标准,支撑和引领产业技术创新;②是否具有较强的产业带动作用,有利于集聚和整合创新资源,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③是否有利于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④是否有利于形成持续和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 材料五: 审核意见表 联盟名称: 联盟组建必要性和技术性审核意见(可另附页) 审核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联盟组织形式审核意见(可另附页) 审核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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